公益彩卷抽籤合作企畫
前言:
本公司在2012年已「千喜之愛關懷體續」打造對生命與生命的尊重,傳達對人類的愛和關懷。將這項理念推展到全世界,
期待和全世界共創充滿愛與關懷的台灣。本公司將極參加各項公益活動並輔導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就業在台灣許多台灣彩
卷經銷申請每季將定時釋出名額,本公司因體續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辦理公益彩卷抽籤的不便利,提供協助解決各項疑問
與不了解之注意事項,將輔導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者,準備下一梯次政府彩券重新抽籤之事宜,如有抽中彩券經銷銷權利
者,本公司將以公益的方式提供各項金援與輔導.讓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在輔導創業後,將免出勤並不需要擔心任何經營管
理風險並每個月享有基本收入。
計畫與動機
1以合作方式,塑造系統式規劃
在台灣人口數逐漸下降之際,殘障人口卻逆勢成長,政府福利負擔大增,若真有如此多人需要被照顧但台灣屬低賦稅國家,
政府稅收有限,在預算有限需求無限下更需要民間團體與企業合作,保障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在政府提供之公益彩卷政策
下之協助,本公司以關懷並負擔該有的社會責任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取得公益彩卷經銷證,並提供各項地區所釋出的
抽籤名額提升抽籤中獎機率,並規畫各地區所開店經營之規劃與各項福利。
2.以關懷愛心公益增加國民共識輔導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
於民國84年通過了「公益彩券發行條例」,民國88年通過修正案,同年底開始發行,並於民國96年通過第二次
修正案。從「公益彩券」的命名上可以清楚看出,彩券發行就是為了「公益」,如果進一步探究立法精神及公益理想,可
以概分為二大目的,一是「提升社會福利」,二是「促進弱勢就業」。
提升社會福利為公益彩券發行的主要目的之一,經費的挹注是其中的關鍵,來源即是彩券的盈餘。依據「公益彩券發行條例」
第六條及「財政部公益彩券監理委員會組成辦法」第三條規定,公益彩券之盈餘分配,應以50%供地方政府辦理社會福利及
慈善活動,5%挹注全民健康保險準備,其餘45%則供政府補助國民年金之用。
公益彩券發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經銷商之遴選應以具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單親家庭為優先;以及94年八
月底財政部公告的發行機構甄選辦法規定:經銷商之遴選以具有工作能力且能親自在場銷售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低收入
單親家庭為限等,主要用意就是為了要保障彩券之公益理想,促進弱勢就業。由此可見,公益彩券的發行除了要創造盈餘用
於社會公益外,也要為弱勢族群創造就業機會。社會聽見公益的聲音,是彩券發行機構的責任,實現社會公益更是義不容辭。
社會公益意謂著社會大眾都可以受益,廣大的彩券購買者本身就是所謂的社會大眾,滿足彩券購買者的購買需求並平衡其他
非購買者的權益,是彩券發行機構的責任。彩券的購買對一個消費者來說,不只是買一張有幾個數字的紙張,更代表著一種
中獎的希望與幫助弱勢團體的一份心。
主辦單位
指導單位:中華明國彩卷公會
主辦單位:天子特區
執行單位:天子特區
市場調查與分析
工作權為受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然而,台灣地區所有身心障礙者約僅有半數(51%)的障礙者擁有工作,且多為從事
勞力性工作
。目前相關法案雖已制定,但具體制度仍在起步與試驗階段,同時社會大眾對身心障礙者進入就業市場仍存有諸多懷疑,
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因此普遍的低落。
以下針對身心障礙者之就業處境以二個層面分析:
就業狀況、工作性質與就業問題分析
- 身障者就業率普遍偏低
內政部(民71年)之調查,身心障礙者約為62%未就業,由此可以發現,身心障礙者之就業率偏低,約有50%未能就業
。就性別上來區分,女性就業率又較男性低約10%。由障別區分之,則發現顏面傷殘最高、次為肢體障礙者,而就業率
最低的重要器官失去功能,次為智障者。再以年齡層來看,30歲至40歲是就業率較高組,20歲以下與50歲以上則為就
業率較低組群。由教育上來區分,教育程度高、就業率亦高。
- 身心障礙者就業職種受限
如透過身心障礙者之工作性質來看,內政部統計處(民84)之報告,身心障礙者以從事工礦業者為多(25.7%)、
次為商業(21.4%)社會服務與個人服務(分佔20.5%及20.4%),少部分為公共行政業與農林漁牧業(8.4%與4.5%
),因此不利身心障礙者就業的因素,包括:障礙程度高者、教育程度偏低者、年齡偏於二極端者。故政府及民間單位在
職訓對象上,應全面顧及各障別之需求,在職種的訓練與開發上,更應突破現狀,使身心障礙者走出以生產性事務工作、
服務業、製造業及非技術體力工為主之困境。
- 定額進用美意層層打折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的定額進用規定,一則希望以法的規範,增加身心障礙者的工作機會,再則希望透過雇主繳納的差額
補助費所設的「身心障礙者就業專戶基金」,幫助更多的身心障礙者就業,不過若從機關(構)數來看,則可明顯看出不論公
私立機關(構)需義務進用者情形仍未臻理想,顯示出各機關(構)進用情形相當的不平均,以87年為例,義務進用機關(構)有
7749所,應進用而進用不足機關(構)數有1,681所,未達成率21.69%,公私立機構進用不足機關(構)數分別為696所、
985所,未達成瘵高達二成。再將公立機關(構)區分為公立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來分析時,以公立學校不足額進
用義務機關(構)數比例較高;而私立機關(構)中,則是民營企業最高(922所),完全未發揮對身心障礙者就業的輔助功能,
也因此身心障礙者的就業處境仍有許多問題,法令的執
行也需要更多人的監督。
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問題
- 職業訓練功能不足
現有職業訓練對身心障礙者非常不便利,目前臺灣地區設有北、中、南及泰山等四所職業訓練所提供身心障礙者職業
訓練,並委託民間機構辦理訓練。訓練職種多為過時技能,且路程交通不便,使身心障礙者望之怯步。此外,接受職訓期
間雖可領取生活津貼,但卻因此必須放棄申請其他項目之補助費,使身心障礙者必須有所選擇。
- 職業輔導評量系統尚需建制以符多元與個別之需求
有關身心障礙者職業評量制度,在民國七十九年的殘障福利法為「職能評估」,目的在使「殘障者得合理輔導與安置
」,內政部社會司八十三年制訂之「職能評估作業暫行要點」,則予「職能評估」廣泛的定義,包含就學、就醫、就養之
復健需求評估、輔導與安置。八十六年更名之「身心障礙者保護法」職業評量之修訂,亦規定「勞政單位協助身心障礙者
就業時,應先辦理職業評量,以提供適當的就業服務」。身心障礙者不論是由學校畢業或是由醫療體系轉工作職場,均需
發展有系統的職業輔導評量,發展符個別需求之就業服務計畫,由職訓、就業安置到職場生活之身心適應輔導復健等。
各體系間,急待建立跨專業之職業輔導評量服務網絡。勞政單位依身保法為主責單位,應建立跨專業與機構間之合作
關係,有效整合各專業間之評量工作,以身心障礙者之需求為導向,非現制之系統疊床架屋,卻未能連貫。
參考資料
殘障聯盟 1996 殘障福利施政建議書
陳靜江 1998 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職業評量系統之現況與問題
林宏熾 1998 台灣地區身心障礙者之生涯訓練與發展--就業轉銜面面觀
內政部統計處 1995 八十二年台閩地區殘障者生活狀況調查
1994 殘障福利法規彙編
合作經銷與一般獨立經銷比較:
項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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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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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專人協助各項疑問並由公司提供各項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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